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金興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堯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一紙,其上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顯有不同,不能認為係同一本票。
二、故請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