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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60號
抗 告 人 銆崴爾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桂綿
抗 告 人 張秉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銆崴爾富有限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抗告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