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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興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來行有限公司、林䜢圳、林金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林䜢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