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81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聲請狀表明自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僅表明提示日為114年8月18日,未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