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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02號
抗 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蓉
人
上列抗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因與相對人陳龍皇間本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