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4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王素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宇岳、吳明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