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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81號
聲 請 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昭有限公司、陳錫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大元昭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件請求本票五紙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