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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鈞騰、梁瑜綺、楊心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