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乾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永利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鄭維揚、鄭一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富永利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游芸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