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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秉鈺  
被  繼承人  林靜茹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關  係  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靜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林靜茹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林靜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114年3月1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靜茹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靜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林靜茹向聲請人借款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於114年3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債權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先有關係人石佩宜律師具狀稱有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石佩宜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