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6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雅伶
被 繼承人 莫昌祥(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生前因業務所需,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百萬元,惟被繼承人於114年8月22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提高徵收費用至1,500元。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然聲請人於114年12月23日合法收受通知迄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未納聲請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