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相 對 人 固立得紫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李新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萬1,00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固立得紫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3萬1,00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