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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古振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鈞院114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並於民國114年9月2日確定。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6,772元,聲請鈞院裁定確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確定前開訴訟之訴訟費用額,聲請確定之項目為其繳納之裁判費26,772元,已經本院於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司聲字第439號裁定在案,並據本院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自屬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