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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 
相  對  人  王黃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7,0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萬2,4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黃春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裁定主文就金額記載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