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范揚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揚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3月17日113年度司執字第14925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