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外遇請求判決離婚,兩造所生之子女劉梓萱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等語。惟查:兩造已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並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劉梓萱之權利義務一事,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且對於劉梓萱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為約定,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