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孫衛榮
孫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88號),主張經濟狀況拮据,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所得報稅資料、財產資料,其113年度之所得、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0元,另考量其提出之請求給付扶養費案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其所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