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
原 告 趙立明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吳瑋富律師
被 告 趙立隆
兼訴訟代理人 趙立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趙徐經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趙立明、被告趙立澎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繼承人趙徐經華於民國114年4月10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對於全部遺產,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形,然本件原告趙立明因故未能取得繼承人趙立隆之書面協議為遺產之分割,爰請求鈞院准予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為裁判分割。又被繼承人趙徐經華長年均與原告一家人居住,由原告一家人照顧,繼承人趙立隆深知此點,亦向原告及另一繼承人趙立澎表明被繼承人趙徐經華之遺產全歸由趙立澎、趙立明二人均分,繼承人趙立隆本願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然因人在美國而未能辦理,故本件依據繼承人趙立隆陳明之意思,被繼承人趙徐經華之遺產即應由繼承人趙立明、趙立澎二人平均分配。綜上所述,爰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趙徐經華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分割方法,應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為之。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趙徐經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被告趙立澎、趙立隆答辯則以:對於遺產內容不爭執,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情形,被繼承人趙徐經華於114年4月10日死亡,並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配,而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三分一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三)查被繼承人趙徐經華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前開遺產性質上並非不許分割,雙方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然兩造間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法請求分割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院斟酌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來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屬公平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趙徐經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就原告所為本件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趙立明、被告趙立澎各負擔二分之一,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附表一:被繼承人趙徐經華遺產及其分割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 | | |
| |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 | | |
| |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山頂分部0000000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台泥3000股(913Y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華隆240股(913Y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太電650股(913Y0000000) | | |
| |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裕隆5股(Z00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亞瑟154股(913Y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台積電1,000股(913Y0000000) | | |
| | 群益金鼎證券館前分公司中華電信2,000股(913Y0000000) | | |
| | 昶虹國際故份有限公司昶虹98股(E00000000) | | |
| | 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眾控11股(Z000000000) | | |
| |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士開43股(Z000000000)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趙徐經華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