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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已出境)(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長子,於辦理被繼承人之繼承程序時,始知悉被繼承人在與原告之母親許美娟離婚後,又與大陸地區人民徐菲結婚(雙 方嗣於102年5月10日離婚),徐菲並於00年0月0日產下被繼承人之次子即被告乙○○,故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而兩造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拋棄繼承,惟因被告乙○○於89年6月14日即已出境,無從聯繫,致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迄未能協議分割,由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依法自得請求分割遺產。又原告為被繼承人支出如附表三所示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3萬6489元,依法應自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優先扣還予原告。承上,關於遺產分割方法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購買,現由原告居住使用,然被告早於91年間即遷出原戶籍,長年未居住於國内,自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更未曾與原告聯繫,足見兩造間並無任何往來,若以原物分割令原告與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恐無法終局解決兩造共有系爭不動產之使用收益問題,因此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應採變價分割,兩造亦得評估自身之資力決定是否參與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以單獨取得共有物之所有權,亦得在他人買受時,依法以相同條件主張優先購買,而無喪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疑慮,且經良性公平競價結果,無法取得系爭不動產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所能分配之金錢將可能增加,對於共有人而言,亦較有利,故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式應以變價分割為宜;就附表一編號3至7號所示存款、債權、投資等,性質上可分,則原告主張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原物分配,與各該遺產經濟效用、各繼承人利益均無不符,亦屬適當。綜上,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屬有據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告乙○○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情形,被繼承人丙○○於113年6月6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丙○○之全體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載,被繼承人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繼承人丙○○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佐,綜上,堪認上情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查被繼承人丙○○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上開遺產性質上並非不許分割,雙方復無不分割之特別約定,然兩造間就該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法請求分割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即為清償債務而變賣遺產所需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民法第1183條)或編製遺產清冊費用(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1款),亦應包括在內,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原告主張:附表三所列款項屬於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債務(遺產管理費用)乙節,已據提出不動產代辦費用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桃園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價稅繳款書、安泰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及利息收據、成功大道社區公共管理費用收據、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車輛異動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及繳納收據、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現金臨時代收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為證,且被告就此亦未為爭執,則附表三所列款項自應列為遺產債務(遺產管理費用),並由遺產負擔清償之。
(四)依此,被繼承人丙○○所留之積極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而遺產債務則為附表三所示。兩造就前揭遺產之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合意,是本院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認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來分割附表一之遺產,尚屬公平適當。
(五)綜上,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是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而為分擔始屬公允。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遺產標示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55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先取得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管理費用23萬6489元後,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1分之1
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3元及孳息
5
債權
股東往來(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0元
6
投資
有立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資額





1,000,000元
7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536元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2分之1
2
乙○○
2分之1
 
附表三:原告主張應先扣還予原告之遺產管理費用
編號
支付日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113年10月18日
繼承登記及遺產稅申報代辦費、法院規費、申請謄本費
18.252元
2
113年10月31日
地價稅(桃園市政府稅務局)
256元
3
113年8月6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手續費違約金)
27,888元
4
113年9月10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5
113年10月8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6
113年11月4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7
113年12月4日
安泰銀行房屋貸款(本金
、利息)
13,943元
8
113年12月13日
成功大道社區公共管理費
14,040元
9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違規罰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 決處,罰單號碼A04YQ8264)
1,200元
10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違規罰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 決處,罰單號碼A04YQ8264)
1,200元
11
113年8月9日
UTS-095機車證照資料列印費
15元
12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7C0000000)
300元
13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9C0000000)
300元
14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9C0000000)
6元
15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B1C0000000)
300元
16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5日)
193元
17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450元
18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450元
19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450元
20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450元
21
113年8月9日
KYY-461機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450元
22
113年8月8日
BNY-3017汽暴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7日)
3,725元
23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4,800元
24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曰)
4,800元
25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4,800元
26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燃料使用費(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1,467元
27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000000000)
8元
28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
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
1,800元
29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1,800元
30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 A00000000)
5元
31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00000000)
1,200元
32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000000000)
5元
33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00000000)
5元
34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00000000)
5元
35
113年8月9日
6337-MH汽車汽燃費逾期罰
鍰(罰單號碼000000000)



1,800元
36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責任險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6491H19)
10,000元
37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DB6491H19)
6元
38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Z000000000)
1,800元
39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
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00
0000000)
12元
40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Z000000000)
3,000元
41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000000000)
6元
42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0000000)
8,100元
43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國道違規罰鍰(罰單號碼ZGB195642)
4,500元
44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00000000)
1,200元
45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ZGB195642)
440元
46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7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3,007元
47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8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1,378元
48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108年使用牌照稅及逾期加徵滯納金
530元
49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2,266元
50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6,180元
51
113年8月9日
AKW-5297汽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2月23日)
909元
52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B1C0000000)
300元
53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強制責任險違規(罰單號碼D8NC00D21)
3,000元
54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D8NC00D21)
6元
55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曰)
300元
56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300元
57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300元
58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300元
59
113年8月9日
QAQ-8068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7日)
180元
60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450元
61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450元
62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450元
63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450元
64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450元
65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5日)
193元
66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7C0000000)
300元
67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7C0000000)
24元
68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A9C0000000)
300元
69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 A9C0000000)
6元
70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汽燃費逾期罰鍰(罰單號碼 B1C0000000)
300元
71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1C0000000)
6元
72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A8C0000000)
30元
73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OC0000000)
6元
74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強制執行支出必要費用(罰單號碼B2C0000000)
6元
75
113年8月9日
GBG-980機車違規罰鍰(罰單號碼DB0000000)
1,200元
76
113年8月9日
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祧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500元
77
113年8月9日
違章案件罰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845元
78
113年8月9日
英特爾貿易有限公司勞保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9,514元
79
113年8月9日
文星清潔有限公司勞保保險費、滯納金、墊償提繳費、就保保險費及滯納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797元
合計
236,4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