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劉建華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4659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茲因劉建華已死亡,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9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確保債權,爰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4659號債權憑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