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郁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旺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7,771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位所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8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722,1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2,567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