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原 告 羅元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542元(計算式:63,042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