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02號
原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
被 告 騰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61,734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期民國114年9月17日,美金對新臺幣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為30.31元換算,折合新臺幣為10,964,158元(計算式:美金361,734元30.31,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964,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0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536元(計算式:127,03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