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鼎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霞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隆鎮即協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解約還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77,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86元,扣除已繳之93,462元,尚應補繳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