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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79號
原      告  濬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郁進  
訴訟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盧亞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泰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原告應補正事項
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當事人及代理人「均未」簽名或蓋章,應重新提出有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