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忠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福
被 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07,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7,8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