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翁家偉即全鋒工程行
被 告 陳政華
訴訟代理人 陳湘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290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