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賀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坤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擔虧損費用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4,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9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