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泰力得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建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