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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許庭豪律師                     
被      告  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瀓律師
            葉宸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最後一行記載之「士林」,應更正為「新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