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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芷瑄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年起至106年(起訴狀誤繕為108年)間,陸續將其向第三人承攬如附表所示之鋼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由原告承包施作,雙方並訂有各該工程合約書,且依合約書第4條、第13條分別約定「工程驗收完成退保留款10%」、「以業主單位驗收完成視為本工程驗收完成」;詎因被告均以業主尚未驗收、工程瑕疵扣款、代墊款項等理由,拒絕給付各工程尾款給原告,又本件請求給付尾款係以「工程驗收完成」為給付條件,被告究竟有無與業主進行驗收,原告無從得知。為此,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10,361,764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361,7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否認曾於101年起106年間,陸續將如附表所示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之事實,又系爭工程均經業主驗收完畢,然因原告施工過程有瑕疵、未完成瑕疵修繕,而係由被告自行修繕,被告遂與原告時任法定代理人張潔英(已歿)討論後達成共識,由原告自舊有建築物上拆回鋼構價值抵充工程款,並約定以被告為原告向國外代購重型機據知代墊款抵充工程款,是原告方會在完成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後,均未向被告申請給付工程保留款。再者,雙方就系爭工程為單純承攬契約,非屬製造物供給契約,應適用承攬之短期時效,縱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尾款未給付;然各該工程簽約時間係介於101至106年間,至遲於108年11月間交付業主驗收完畢,原告直至114年9月17日始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顯已逾民法第127條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被告自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於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兩造對於被告承攬原告所轉包如附表之系爭工程均不爭執,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程款10,361,764元一情,則為被告否認如前,並以原告之工程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茲述之如下: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而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最高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觀之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四點「計價方式」、第十五點「請款須知」約定,均係按原告完成工作進度給付相應報酬,殊難謂雙方之合約目的,係在於應如何將工作物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難認系爭工程合約性質屬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依首揭說明,兩造系爭工程合約應定性為承攬契約,洵堪認定。
 ㈢次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1款、第128條前段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設有明文。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原告雖另稱須待系爭工程經業主驗收後,方為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惟稽諸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四點「計價方式」既係採行依工程進度請款,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報酬請求既有約定,則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請求、被告給付義務,即應依契約相關約定,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均已完工,既已確定其可請求工程款金額,系爭工程是否完工、驗收合格,尚不影響原告承攬報酬請求權行使,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憑採。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時點,最遲應自原告提出報價單等文件上載時間為起算時點,則工程款承攬報酬請求權至遲於108年12月31日即已時效完成;然原告遲至114年9月17日(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始提起本件訴訟,徵諸前揭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主張時效抗辯,自屬於法有據。  
 ㈤又時效消滅之抗辯,乃實體法上賦予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滅卻性抗辯權,一經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永被排除,是如經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得優先就時效抗辯有無理由為審酌,一旦其抗辯成立,債權人所為起訴請求即為無理由,法院無須再就當事人之其餘主張及抗辯為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既屬有理由,本院即無庸再審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若干之爭點,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036萬1,764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編號
報價單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名稱

原告主張
工程總金額
(新臺幣)
未付尾款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1/11/22
錂駿實業有限公司新屋廠房新建工程
220,000元
(含稅)
22,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
(本院卷第25頁)
2
101/11/23
上禾味食品有限公司新屋廠辦新建工程
800,000元
(含稅)
8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2
(本院卷第35頁)
3
101/11/22
立將宏業有限公司新屋廠房新建工程
4,100,000元
(含稅)
410,000元(已開發票)
原證3
(本院卷第45、47頁)
790,000元(已開發票)
4
103/11/25
立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辦新建工程
6,728,665元
(工資、未稅)
1,790,476元
(未開發票)
原證4
(本院卷第57、61頁)
11,179,097元
(材料、未稅)
5
104/5/2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9,528,998元
(工資、未稅)
1,9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5
(本院卷第71、75頁)
9,471,002元
(材料、未稅)
1,113,688元
(已開發票)
6
105/1/28
一品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3,900,000元
(未開發票)
3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6
(本院卷第85頁)
7
105/6/6
成陞工業有限公司廠房、倉庫新建工程
4,549,241元
(工資、未稅)
1,2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7
(本院卷第95、99頁)
7,450,759元
(材料、未稅)
8
105/7/1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900,000元
(未稅)
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8
(本院卷第109頁)
9
106/12/14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房新建工程
2,500,000元
(含稅)
250,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9
(本院卷第121頁)
10
106/5/10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化纖總廠舊胺絲廠整建工程
4,736,000元
(工資、未稅)
1,4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0
(本院卷第135頁)
9,264,000元
(材料、未稅)
11
106/5/22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化纖總廠舊胺絲廠整建工程(簡易鋼棚)
1,332,809元
(工資、含稅)
35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1
(本院卷第145、149頁)
2,167,191元
(材料、含稅)
12
106/6/20
幼稚園雨庇(四季雨庇)
430,000元
(含稅)
43,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2
(本院卷第151頁)
13
103/11/6
嘉原室內夾層及警衛廳鋼構工程
300,000元
(未稅)
315,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3
(本院卷第153頁)
14
103/6/24
忠福路工程(木蘭花墅)
110,000元
(含稅)
11,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4
(本院卷第155頁)
15
106/6/27
恩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房新建工程
230,000元
(含稅)
23,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5
(本院卷第157頁)
16
105/11/2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落水管工程)
126,000元
(含稅)
12,6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6
(本院卷第159頁)
17
106/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伸縮縫工程)
900,000元
(含稅)
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7
(本院卷第161頁)
81,000元
(已開發票)
               合計:10,361,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