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7號
抗 告 人 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緯
抗 告 人 唯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唯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抗 告 人 王麗香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票字第269號裁定不服,於114年3月5日提起抗告。查本件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人雖提出抗告狀,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