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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待查(即洪振豪之繼承人)、高郁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待查(即洪振豪之繼承人)、高郁智之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聲明、對洪振豪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26,23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提出洪振豪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洪振豪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被繼承人洪振豪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