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弘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弘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具狀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七、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八、釋明請求金額6,185,203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