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弘鎮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附表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不動產地段、地號均有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符之不動產附表,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附表內容仍有誤,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