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家颐(即吳富之繼承人)、夏永昇(即吳富之繼承人)、夏聲揚(即吳富之繼承人)、夏嵩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