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宏、簡詠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系爭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各為何?均應列明,否則將逕予駁回)。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且就相對人林信宏、簡詠淳均須完整提出,不得每次僅提出其中一部分,否則將逕予駁回,不再命補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