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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IKHSAN KUNTOWIBISONO(伊山)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相  對  人  振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