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7號
聲 請 人 KHIAOKRAI NIRUT(倪若)
JAIDEE HATSANAI(沙耐)
JAMPARTHONG YUTTHANA(瑞塔納)
共 同
代 理 人 鍾儀婷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亞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琮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單暨辦理情形回報單、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核其等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