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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家和  
代  理  人  廖希文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前112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2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開戶資料請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另聲請時已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請提出補登至114年1月之交易明細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租屋補助?如有,請詳細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李雨柔有無就學?李雨柔自111年8月起至113年7月止(即約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8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證據說明所陳報之受扶養人許茵茵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