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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安順  
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正,如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