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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之資料
 1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2
(1)本件聲請前二年內(即112年10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之收入所得明細(若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加以計算)或收入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2)114年10月17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若未就業,請陳明未就業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3)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收受本裁定為止,是否曾領取政府之補助金?若有,請提供各筆補助之相關明細(包含領款名目、時間、金額、方式)及領款證明。
 3
請釋明下列事項: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為何人、保費繳納者
及繳納方式、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約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及金額、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及借款金額、
是否願將保單之價值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上述資料可提出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但需顯示查詢日期及金額。
 4
(1)112年10月17日起迄至本裁定送達日為止之期間內,聲請人及張若庭、張珈萱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明細上需有金融機構之戳印)。
(2)又上述資料中,若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情
  形,應提出該期間之逐筆歷史交易明細。
(3)另上述資料中,若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
  說明入帳之原因、金額來源、入帳者之姓名、地址及
  聯絡方式(請注意:若此部分未予說明,有經本院認
  屬聲請人所得、收入範圍內之可能)。
備註:以上情形如未據實說明,依法恐經認定隱匿財產或未盡協力義務之情形,請審慎如實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