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馨云(原名張雅涵)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袋),如以收入切結書代替,則應附說明有何客觀事由無法提出前開資料以佐。
二、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三、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四、請提出子女之戶籍謄本。
五、請陳報名下南山人壽及凱基人壽保單截至本審理單傳真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並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供參。
六、請說明聲請人領取之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審理單傳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