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乙○○就受監護宣告人甲○○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丁○○之遺產,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與其他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取得及分割登記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媳婦,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5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之子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之配偶丁○○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而全體繼承人均一致同意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配被繼承人丁○○之遺產,聲請人為維護相對人權益,協助相對人繼承遺產應繼分,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許可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準此,監護人欲代受監護宣告人處分所有不動產,自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即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5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113年度監宣字第832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索引卡查詢案件終結要旨經准予備查在案,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丁○○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及債權等遺產,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共有2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1/2,若依照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所載即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相對人可分配取得優於其應繼分之遺產,該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內容尚合乎相對人之利益,且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確實較便利於管理,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協助相對人管理繼承之不動產、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股數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82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由甲○○、丙○○按其潛在應繼分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另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
公同共有360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2分之1)
公同共有360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6分之1)
公同共有180分之1
7
臺南市○○區巷○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8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9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10
臺南市○○區巷○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4分之1)
公同共有120分之1
由甲○○、丙○○按其潛在應繼分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另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
1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房屋
全部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臺南市○○區○○路00○0號
全部
14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116,738元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
1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440,132元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75,243元
17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117,187元
18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52,808元
19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105,068元
20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
321,639元
2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2,140元
2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07元
23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
2,966元
24
映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
627,550元
25
映南股份有限公司
200股
26
南亞塑膠工業
4661股
27
中國電器
8100股
28
中國人造纖維
1262股
29
永豐餘投資控股
20780股
30
所羅門
2股
31
藍天電腦
68股
32
固緯電子實業
8397股
33
國產建材實業
394股
34
達欣工程
708股
35
國賓大飯店
277股
36
遠東百貨
3691股
37
佳醫健康事業
5537股
38
合正科技
3996股
39
中信綠能及電動車
20000股
40
兆豐永續高息等權
20000股
41
中國人造纖維
12685股
42
六暉控股
603股
43
聯華電子
10000股
44
台陽科技
7082股
45
楠梓電子
6885股
46
錸德科技
5308股
47
毅嘉科技
10000股
48
京元電子
10000股
49
麗臺科技
3850股
50
中華航空
10000股
51
漢翔航空工業
10000股
52
協禧電機
12739股
53
威剛科技
10933股
54
晶睿通訊
52股
55
辛耘企業
5000股
56
洋華光電
5000股
57
富采投資控股
5000股
58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
28783股
59
優盛醫學科技
10654股
60
晟德大藥廠
14509股
61
久裕企業
10000股
62
光聯科技
10000股
63
能率創新
14332股
64
均豪精密工業
8000股
65
瀚宇彩晶
10000股
66
頎邦科技
10000股
67
瑞儀光電
5790股
68
聯茂電子
12473股
69
矽格
10000股
70
科懋生物科技
7000股
71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
893股
72
擎亞電子
823股
73
越峰電子材料
8601股
74
南茂科技
10000股
75
新漢
10000股
76
森鉅科技材料
10187股
77
國票證券借債利息(4114建喬)
2,283元
78
台星科技
240股
79
TPK-KY
779股
80
中裕新藥
11023股
81
凱基證券-信託存款
106,253元
82
凱基證券-信託存款
13元(美金0.4元
83
群益華夏盛世基金
462,555元
84
高特利集團公司債
1,204,678元
85
國票證券借債利息(4147中裕)
34元
86
國賓大飯店
151股
87
嘉新食品化纖
173股
88
國泰人壽保單
0000000000
1,853,882元
由甲○○繼承取得
89
新光人壽保單
A5BY000000-00
599,002元
由甲○○繼承取得
90
國泰人壽保單
0000000000
1,384,072元
由丙○○繼承取得
91
台南市○○區○○路0000號房屋1、2月租金債權
30,000元
由甲○○、丙○○各繼承取得2分之1。
92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房屋租約押金債務
50,000元
93
台南市○○區○○路0000號房屋租約押金債務
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