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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劉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顏冠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未提出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