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31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謝中天即嗨起來音響展業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