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興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