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朕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夢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1、刪除違約金、遲延利息請求。2、更正利率)【1、按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2、再按票據法第36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票據法並無違約金之規定,其記載不生效力】。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