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994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尚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琮舜
相 對 人 陳志淵
嚴偉華
温武榮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