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志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請求金額為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應繳納3000元)。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為:芯志「企業」有限公司。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